关于调整《石家庄市长安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有关指标内容的补充通知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石家庄市长安区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五”规划》有关指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家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指标的通知》(石政函〔2025〕28号)要求,对《石家庄市长安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有关指标进行了调整。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指标,到2025年达到4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指标,到2025年达到43微克/立方米”。
其他条款不变。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