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石家庄市长安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
目录和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石家庄市长安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
目录和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石家庄市长安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
目录和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长安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把握范围,严格规范证明事项
《石家庄市长安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所列95项证明事项为全区各部门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单位不得再要求开具。《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所列15项证明事项,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各单位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梳理确定本单位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布。
二、强化衔接过渡,抓好工作落实
各单位要及时将两个目录传达部署到各股室及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提出工作措施和落实要求,并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要在区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好政策衔接,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要严格落实《河北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协助核查办法(试行)》,大力推行书面告知承诺、网络核验、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相互核查等服务方式,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三、加强监督管理,适时动态调整
目录公布后,各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对保留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以及国家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对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落实责任
本次公布两个目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附件:1.石家庄市长安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2.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 录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1
石家庄市长安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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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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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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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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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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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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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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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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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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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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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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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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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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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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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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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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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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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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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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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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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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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
5.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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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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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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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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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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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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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四)项第6条
|
县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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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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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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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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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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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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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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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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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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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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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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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
|
县公安机关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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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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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县公安机关
|
香港、澳门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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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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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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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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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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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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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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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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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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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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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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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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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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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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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在学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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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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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内地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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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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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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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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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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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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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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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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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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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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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三条
《公安部关于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解读1.3.4.3 |
县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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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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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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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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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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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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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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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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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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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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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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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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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
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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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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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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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学校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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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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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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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20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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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
21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22
|
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23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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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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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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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26
|
孤儿、孤寡老人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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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27
|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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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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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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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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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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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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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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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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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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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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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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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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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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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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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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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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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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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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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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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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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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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旅游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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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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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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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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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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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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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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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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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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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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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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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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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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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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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监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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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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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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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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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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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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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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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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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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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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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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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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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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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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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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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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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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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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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审批部门、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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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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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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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
|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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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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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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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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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审批部门、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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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姓名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
|
41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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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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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卫生健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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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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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44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县行政审批部门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45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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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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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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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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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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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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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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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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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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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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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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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医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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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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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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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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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港澳台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等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
|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9年3月1日公布)第六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3月1日发布)第六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港澳台公证机关
|
|
49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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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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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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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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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
卫生健康部门
|
村(居)委会
|
|
51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15〕13号)
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
|
52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一项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村委会
|
|
53
|
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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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54
|
亲子鉴定证明
|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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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
|
55
|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
|
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工作单位
|
|
六、民政领域
|
|||||||||
56
|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
57
|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
|
58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59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
|
60
|
亲属关系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
|
61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62
|
子女情况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
|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63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64
|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65
|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
|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
县级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66
|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 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 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
县级民政部门
|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
|
|
67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
|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军地联合办理
|
68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69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70
|
丧偶死亡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
|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九条
|
婚姻登记部门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71
|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72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七、司法行政领域
|
|||||||||
73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74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75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八、教育领域
|
|||||||||
76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
|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
|
77
|
体格检查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五条
|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
|
78
|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县级教育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
|
79
|
医疗诊断证明(初中阶段)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
|
80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九、其他领域
|
|||||||||
81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
82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3
|
生鲜乳收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4
|
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之外)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六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一条
|
|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村委会
|
|
85
|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民政部门(地名办)
|
|
86
|
捐赠证明
|
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表彰或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修订)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公布,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六条
|
|
|
档案管理部门
|
接受捐赠的单位
|
|
87
|
因公牺牲、病故证明
|
死亡抚恤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九条 |
|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
|
88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
|
|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 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
|
89
|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
|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
90
|
涉外宾馆证明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三条
|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第四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91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
|
|
县级公安机关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92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七条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93
|
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94
|
资金证明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修订)第二十条
|
|
|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95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附件2
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部门
|
出具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1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
|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
3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第十四条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4
|
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5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
6
|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
7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部门
|
|
8
|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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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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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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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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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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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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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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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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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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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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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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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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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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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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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审批部门、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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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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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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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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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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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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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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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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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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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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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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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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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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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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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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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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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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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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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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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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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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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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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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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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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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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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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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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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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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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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