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长安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多次征求各部门意见,制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并予以公布,
二、主要内容
《石家庄市长安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所列95项证明事项为全区各部门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单位不得再要求开具。
《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所列15项证明事项,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各单位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在《石家庄市长安区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梳理确定本单位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