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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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0-29    来源:人社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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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刘学战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6年6月18日作出(2026)长劳裁字第461号裁决书。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邮寄送达以及现场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08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裕华路123号长安区政府后配楼3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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