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公 告
泸州市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从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6年8月10日作出(2026)长劳裁字第788号裁决书。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邮寄送达以及现场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6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303.3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130.0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1760元、医疗费21086.56元、鉴定费6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诉请求。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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