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发布时间:2026-10-12    来源:人社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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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陈新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6年9月7日作出(2026)长劳裁字第857号裁决书。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邮寄送达以及现场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6955.07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1738.37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组件式膝离断假肢(右下肢)配置费用70000元。二、被申请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由被申请人按月向申请人支付伤残津贴4891.25元;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部分由被申请人补足差额。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诉请求。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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