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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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王少飞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6年4月26日作出(2026)长劳裁字第142号裁决书,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邮寄送达以及现场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18095.55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诉请求。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裕华路123号长安区政府后配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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