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长安区峰江便利店”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长安区峰江便利店公司:
因你公司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我局于2026年10月28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人社劳监罚告字〔2026〕第06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人社劳监罚告字〔2026〕第066号),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机关提出并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谈中街1号
联系人:陶立伟 相录静 电话:0311-85996341
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