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长安区峰江便利店”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长安区峰江便利店:
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涉嫌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长人社劳监改通字〔2026〕第87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