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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卫健局】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23-07-31    来源:卫健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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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在单位机构端申请并填写,打印出来是有编码的)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总结

4、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清单

5、执业人员复印件执业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6、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8、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

9、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10、消防证明

备注: 1以上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提交材料一式,不要装订2填写表格时需用蓝黑色钢笔或炭素笔,字迹应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复印件纸张类型定为A43不是机构负责人办理校验申请的,需携带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9、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附件2:8、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表 
附件3:7、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表 
附件4:7、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 (CY-20150513TVSL--Administrator--2015-05-15-09,11,56) 
附件5:6、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附件6:4、执业人员清单 
附件7:1、机构端系统打印的14-7附表需替换为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