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卫健局】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在单位机构端申请并填写,打印出来是有编码的);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总结
4、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清单
5、执业人员复印件执业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6、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7、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8、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
9、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10、消防证明
备注: 1、以上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不要装订;2、填写表格时需用蓝黑色钢笔或炭素笔,字迹应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复印件纸张类型定为A4;3、不是机构负责人办理校验申请的,需携带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9、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附件2:8、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表
附件3:7、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表
附件4:7、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 (CY-20150513TVSL--Administrator--2015-05-15-09,11,56)
附件5:6、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附件6:4、执业人员清单
附件7:1、机构端系统打印的14-7附表需替换为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