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发布时间:2026-04-30    来源:人社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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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孙永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6424日作出2026)长劳裁字第162号裁决书。因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443.8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227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613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15682.2元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谈中街40号工商行政管理局2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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