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从河的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的公告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的公告
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从河的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的公告
泸州市春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5日,刘从河向本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于2025年2月27日在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本局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局调查时因你单位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因此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受理、举证通知书也被拒收退回。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刘从河所受伤害是否属工伤进行举证,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23号523室
联系电话:0311-85999097。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01月09日
20240903091737516.png?sid=764dc4e6-c40e-444d-a7ad-4ac94b065c8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