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长安区禁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所有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会依法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建、民政、教育、宣传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311-85189666
特此通告。
2025年12月16日
20240903091737516.png?sid=764dc4e6-c40e-444d-a7ad-4ac94b065c8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