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伍增亿的
《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伍增亿的
《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安徽冠元建设有限公司:
伍增亿在你公司施工场所内受伤一案,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5年9月 2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和《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 97号),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0个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并且邮寄无法送达,为保证工伤鉴定后的工作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你公司自公告后60日内,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23号523室)领取石劳鉴【2025】01020192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逾期视为送达。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