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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0    来源: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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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需求,根据《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范围的通知》(石医保函[2024]26号)文件要求,现将扩大开通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范围的通知公告如下:

一、开通范围

长安区辖区内参保群众异地就医需求高、符合条件的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现有属性开通异地就医跨省、省内门诊直接结算业务。

二、开通标准

(一)取得医保定点资格两年以上(含两年),近两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重大违规扣款、中止医保或中止医保协议等情形。

(二)符合名称及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简称“四个一致”)统一的原则。

(三)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能够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四)在医疗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审核等方面能够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相同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异地就医人员权益。

(五)能够按照协议要求,及时传输上传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六)符合以上条件且群众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求的医疗机构。

三、开通流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随时向我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认真审核予以开通,申请机构完成开通测试后允许开展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

(一)申请流程:

1、开通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服务申请书(申请书包含近两年是否有违规情况、基金结算情况、异地需求情况、基金使用量预测);

2、两年以上医保协议首页尾页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含变更登记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副本含变更登记页)、银行账户开户证或开户证明。本条涉及证照全部为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审核后交还,复印件留存。

4、信息系统结算截图,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5、电子处方记录查询、医保费用记录查询、智能审核系统应用截图。

(二)测试流程:

提交门诊挂号、开具处方、门诊结算、门诊退费全流程测试截图。

 

 

 

长安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0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