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李志卫的《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关于李志卫的《初次鉴定结论书》的公告
河北乐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李志卫在你公司施工场所内受伤一案,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4年3月 25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和《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 97号),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8.0个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并且邮寄无法送达,为保证工伤鉴定后的工作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你公司自公告后60日内,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23号523室)领取石劳鉴〔2004〕01020064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逾期视为送达。
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