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兴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谈固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发布时间:2021-12-22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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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监处字(2021)SD040
名称:石家庄新兴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谈固店;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XXXXXX;营业场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XXXXX商铺;成立日期:2015年02月12日;经营范围: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零售;消杀用品、消毒液。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向消费者销售头孢类药品“头孢克肟”时”未要求消费者提供处方2021年10月26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新冠病毒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期间,在省市区多次要求下达文件,要求对“止咳、退烧、消炎、抗病毒等“四类药品”疫情防控药品实行实名登记销售,“四类药品”中除非处方纯中医制剂外,其他药品全部瓶处方购销(含网购),并做好实名登记工作。当事人在明知该要求的情况下,向消费者销售头孢类药品“头孢克肟”时,未要求消费者提供处方,且未进行登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27日,当事人签收的我局下发的《长安区药店疫情防控明白纸》证明当事人于8月27日即受到我局有关通知要求。
2、2021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填写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头孢克肟”的情况。
3、2021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销售小票。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品名、价格、时间。
4、2021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内容包括当事人销售的情况;
5、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提供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是,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当事人属于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2021年1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长市监听告字(202125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也未提出陈诉和申辩。
此案发生时间为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期间依据《河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发挥“哨点”作用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严肃查处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对当事人从严从重处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罚款1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注: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河北银行长安支行(帐户:石家庄市长安区财政局,账号:603120120XXXXX5)缴纳罚款。过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