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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中央和我省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0-08-01    来源:财政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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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中央和我省出台的
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2020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一)中央出台的政策清单
政策1:《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政策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5:《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政策6:《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7:《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执行,以船舶进出港时点为准,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政策8:《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政策9:《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22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10:《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政策11:《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25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对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12:《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第26号):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本公告规定对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政策13:《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存储运输费。
政策14:《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一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最长3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国家规定从2020年2月起,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3个月。二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最长5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国家规定从2020年2月起,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5个月。三是困难企业可最多申请缓缴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15:《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对所有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最长5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起,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
政策16:《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政策17:《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一是决定将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不含医保)政策执行期限由3个月延长到5个月(即2-6月份)。二是将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工伤、失业(不含医保)政策执行期限由5个月延长到11个月(即2-11月份)。三是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仍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四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纳2020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五是做好2020年度基金预算调整工作。
政策18:《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9号、10号、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19:《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9号):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二)我省出台的政策清单
政策1:《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2:《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3:《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冀财税〔2020〕6号):对受疫情影响申报纳税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税;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4: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扶持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冀市监发〔2020〕62号) :贯彻落实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须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将为1%执行。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含)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相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困难减免。
政策5:《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税〔2020〕15号):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其征收疫苗储存运输费。
政策6:《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对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583号):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其征收疫苗储存运输费。
政策7:《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9号):扩大稳岗返还受益面,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以下的,裁员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稳岗返还;精准落实困难企业返还政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
政策8:《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20〕18号):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领至退休;自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至12月,阶段性提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政策9:《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20〕17号)一是决定将大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不含医保)政策执行期限由3个月延长到5个月(即2-6月份)。二是将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工伤、失业(不含医保)政策执行期限由5个月延长到11个月(即2-11月份)。三是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仍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四是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纳2020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五是做好2020年度基金预算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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