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以来中央和我省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19-12-31    来源:财政局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2019年以来中央和我省出台的
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一)中央出台的政策清单
1.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
政策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月销售额10万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结构性减税政策
政策2:《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的税率降至9%;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等。
3.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
政策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4.其他税收政策
政策4:《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5:《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6:《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7:《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8:《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9:《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201921日至20201231日,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10:《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20191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11:《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12:《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13:《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14:《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自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政策15:《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16:《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20191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17:《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其产权转移书据及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其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18:《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201911日至202012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19:《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201961日至202512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20:《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21:《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201911日起至202012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5.减免收费基金政策
政策22:《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23:《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24:《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25:《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第9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6.降低社保费率政策
政策26:《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到2020年4月30日;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二我省出台的政策清单
1.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
河北政策1:《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根据中央授权,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最大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即“六税两费”)。
2.支持双创政策
河北政策2:《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201911日至202112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河北政策3:《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河北政策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率1%的政策,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