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安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055号(民生保障类)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1-20    来源:人社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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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彦兵代表:

您提出关于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中计算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给予的极大关注,对于您的提案我们高度重视,并对相关政策、流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

提案中关于滞纳金数额较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法律规范单位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以保障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全省各级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应用“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欠费补缴的业务操作,滞纳金由系统自动生成,无法人为干预和减免。工作实践中,因欠缴时间较长补缴时可能会出现滞纳金高于欠缴社保费数额的情况。

作为县区社保经办部门,我们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单位和职工的政策宣讲和解释工作;二是积极向省市人社、社保部门反映问题和问计,希望能对此类问题有更好的解决途径,以期达到为企业提供优良的营商环境及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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