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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中央、省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第三十六条 |
投资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或县级 |
2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第六条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 |
节能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或县级 |
3 | 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 电力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4 |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 管道保护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5 | 对食盐经营秩序的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2 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生产销售情况的监测分析、预警研判,及时掌握食盐市场供需情况。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生产销售信息告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食盐追溯管理平台,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贮存、零售等信息的管理,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和流向可查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食盐生产经营行为,发现食盐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盐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可以约谈相关食盐经营者。食盐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6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十九条 |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