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民宗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14    来源:司法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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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民宗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四、民族事务领域(1项)
1 对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二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2.《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及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尊重和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使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区民宗局
十九、宗教领域(1项)
1 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此项工作我区不涉及(我区没有企业获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