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14    来源:司法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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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住房和城区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层级
一、区级住房和城区建设领域(9项)
1 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职责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职责范围内区级
2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监督检查(巡查)
(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职责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职责范围内区级
3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工程质量法定义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工程质量巡查)
(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职责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职责范围内区级
4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的行政检查(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装配式建筑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责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职责范围内区级
5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职责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职责范围内区级
6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情况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职责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职责范围内区级
7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职责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职责范围内区级
8 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责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职责范围内区级
9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行政检查
(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职责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职责范围内区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