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街道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街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四条 街道通过综合行政执法队公示栏、微信公众号或者其他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三章 事前 事中 事后公开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五)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
(六)监督举报。街道办公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并出示执法证件,同时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依据、方式、时间和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九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