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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石家庄市长安区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6    来源:司法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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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5〕12号)有关规定,我区开展了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经审核,制定了《石家庄市长安区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现公布如下:

 

石家庄长安区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清单

序号

单位名称(全称)

1

石家庄市长安区财政局

2

石家庄市长安区民政局

3

石家庄市长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4

石家庄市长安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5

石家庄市长安区卫生健康局

6

石家庄市长安区应急管理局

7

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石家庄市长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石家庄市长安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石家庄市长安区行政审批局)

11

石家庄市长安区教育局

12

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3

石家庄市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14

石家庄市长安区医疗保障局

15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6

石家庄市长安区统计局

17

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18

石家庄市长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19

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人民政府

20

石家庄市长安区桃园镇人民政府

21

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人民政府

22

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人民政府

23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建北街道办事处

24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建安街道办事处

25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阜康街道办事处

26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河东街道办事处

27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青园街道办事处

28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胜北街道办事处

29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长丰街道办事处

30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谈固街道办事处

31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跃进街道办事处

32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育才街道办事处

33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

34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广安街道办事处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本次公告的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石家庄市长安区司法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