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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桃园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11    来源:桃园镇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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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桃园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有效监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街道所属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而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一是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是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是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罚没票据的。
四是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或者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五是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六是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七是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的。
八是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桃园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取证和处理公布工作。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科室应当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对象等基本情况逐一如实记录,填写《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台账》。
第五条投诉举报处理科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投诉举报处理科室应当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调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确属复杂、案情确实重大的,经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接受调查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向投诉举报处理科室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科室应当将投诉材料、调查处理结果等资料及时归档。
第八条投诉举报处理科室承办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及其他有关个人情况。
第九条本制度由桃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