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
一、工作职能
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建设;负责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负责辖区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全区宏观质量管理工作,拟订全区质量发展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开展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长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区域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区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推进全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加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发展规划,拟订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贯彻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负责商标培育、专利培训工作;负责全区专利申请补助、专利实施资助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负责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监督管理措施,贯彻落实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十九)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二)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十三)推进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
(二十四)承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实施的管理事项。
(二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外事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区政府部门牵头的其他工作。
(二)新闻宣传股。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大型宣传活动。
(三)政策法规股。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合法性法制审查工作,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执法与协调指导股。组织协调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区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市场监管、禁止传销的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辖区内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以及投诉举报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协助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案件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制定的广告业发展规划和广告监督管理办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企业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区本级内资市场主体的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内资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和抽查工作;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和修复工作;长期未经营企业强制退出的管理工作;处理违反登记管理和信息公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上级授权,负责外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市场主体(外资企业除外)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负责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长安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合同和价格监督管理股。依法负责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负责“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行为,推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消费环境建设,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负责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区消费维权中心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受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咨询、投诉、举报并协调、督办、反馈结果;负责相关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质量认监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开展质量事故调查;承担区质量强区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区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负责对全区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拟订全区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区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协调股。拟订推进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督促区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各镇办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单位监督检查。指导食品生产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区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承担流通领域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食盐经营单位健全食盐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股。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负责协调区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指导对学校、幼托机构、医院、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民航机场等人员流量较大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特殊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贯彻落实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特殊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安全管理有关规范,依法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质量抽检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食品安全抽检股。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察、监督,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协助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标准计量股。承担全区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管理全区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全区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拟订全区标准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承担区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承担区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负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推动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区域标准化活动,创新标准管理模式。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知识产权保护股。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承担对商标、专利等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维权援助工作。拟订和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政策措施、办法。负责专利申请资助、评奖等工作。承担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药品零售企业(不含二类精神药品、药用罂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进行监管,负责医疗机构(不包含省、市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监管,承接市局药品质量抽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不包含省、市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监管;承接市局医疗器械质量抽验;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商品质量的抽查检验;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科技和财务股。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质量基础设施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各类资金、制装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人事教育股。负责全局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督查指导股。负责对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等重要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办;负责全局的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承担信访、扶贫、退役军人管理工作;负责全局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区本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和发展党员工作;承接区委部门牵头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91号
办公时间:9月1日至5月31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6月1日至8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 14:00-18:00
联系电话:0311-85282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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