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民政局机关职能与机构设置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长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长安区民政局(简称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全区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区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贯彻落实全市社会救助有关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全市社区建设政策及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指导城镇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落实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行政区划调整及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街路、门牌编码管理及居民区和大型建筑命名、更名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察和管理工作,承担区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七)贯彻落实全市殡葬管理地方性政策法规、殡葬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贯彻落实全市儿童福利、儿童救助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慈善信托、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指导慈善帮扶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服务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全区民政综合执法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全区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老干部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中央和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二)社会救助和基层政权社区建设股。负责贯彻落实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落实中央和省、市级有关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区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贯彻落实全市社区建设政策和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城镇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镇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组织、指导街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表扬表彰工作。
(三)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股。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全市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标准,负责全区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责养老机构床位补助的审核上报和发放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居家养老补贴的审批、发放,负责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养民政系统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贯彻落实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本区慈善事业的促进工作,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指导慈善帮扶工作。
(四)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落实全区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辖区内的结婚、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负责落实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审批和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负责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全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区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党群建设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者服务规范和标准,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全区行政区划调整及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街路、门牌编码管理及居民区和大型建筑命名、更名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编印和审查全区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承担区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全市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相关政策,负责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负责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
(一)办公室。拟订全区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老干部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中央和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二)社会救助和基层政权社区建设股。负责贯彻落实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落实中央和省、市级有关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区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贯彻落实全市社区建设政策和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城镇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镇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组织、指导街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表扬表彰工作。
(三)养老服务和慈善事业股。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全市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标准,负责全区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责养老机构床位补助的审核上报和发放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居家养老补贴的审批、发放,负责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工作;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养民政系统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贯彻落实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负责本区慈善事业的促进工作,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指导慈善帮扶工作。
(四)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落实全区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辖区内的结婚、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负责落实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审批和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负责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全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区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党群建设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者服务规范和标准,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全区行政区划调整及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街路、门牌编码管理及居民区和大型建筑命名、更名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编印和审查全区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承担区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全市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相关政策,负责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负责儿童福利和收养登记工作。
注:办公时间 夏季9::00--12:00 14:00--18:00 冬季9:00--12:00 13:00--17:00
地址:长征街48号长安区政府院内南三楼
电话:85995715 负责人: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