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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数政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5-14    来源:司法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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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数据和政务服务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现场核查  1.《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 — 2019)3.1 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与发证。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 2017)3.4.3审查及发证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3.1 核准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3.1 核准程序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四次修订)第七条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对申请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考核和授权。
   JJF 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中对考核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考核程序包括考核申请、考核准备、现场考核、考核报告、纠正措施的验证和考核结果的评定六个环节。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一条第三项 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第十五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第108项。一是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证(包括许可范围变更)的企业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二是对许可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查承诺情况。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23年3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冀市监规〔2024〕1号)第十七条  小餐饮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由符合要求的不少于2人的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小餐饮经营者申请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的,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依据企业申请时间 现场勘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