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数据和政务数据局关于注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经核查,有42家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详见附件)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规定“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我局决定注销其已自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我局依法注销下列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所配发的《道路运输证》。
请相关业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交回至石家庄市长安区数据和政务数据局归档。逾期未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业户名单
石家庄市长安区数据和政务数据局
2025年11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