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河北新八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河北新八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拖欠员工张凯冉工资3323元,逾期未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长人社劳监改通字1-383号)。我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石家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五十八条细化标准第3项标准。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长安区财政支付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谈中街1号
联系人:宋凯 冯田 电话:0311-85999414
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