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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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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烟草进程,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烟草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主要是指在行政执法前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等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行业门户网站上公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徽章,并出示执法检查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场所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许可证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执法对象、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字号)名称、经营者(负责人)姓名、办理类型、办理结果、决定/办理日期、审批机关等内容。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结果)信息,主要包括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决定(结果)、决定机关、决定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主要包括:抽查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       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       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       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违法信息;
(5)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的载体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示的载体包括:
(一)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行业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五) 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活动中出具的各类执法文书。
(六) 检查证件。行政执法活动中检查人员持有的执法证件及徽章等。
第二十五条     事前事后公示可以采取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载体形式进行公示。事中公示主要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五)、(六)项的载体形式进行公示。对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方式予以公示。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本级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的审核发放情况,编制《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年龄、工作单位、证件编号、执法区域、执法类别等内容,并在本级政府和行业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法律、法规等对信息公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事中公示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且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三十二条     各类执法行为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样本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人员岗位调整,岗位信息公示牌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岗位调整后的7个工作日内变更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公示的工作人员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示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应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四节        公示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拟在行业门户网站对外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在公示前应当进行内部审核。
第三十七条     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对拟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予以审核,法制部门负责对拟事前公示的信息予以合法性审核,保密委办公室负责对事前、事后拟公示的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的程序予以保密性审核,经领导审批后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对外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更正。
第三十九条     对外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执法部门负责对公示的信息进行全面核实,确需予以更正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河北省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