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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公告》(冀财非税〔2021〕3号)予以转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将及时根据上级政策进行调整发布。
长安区财政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