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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振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油罐区入口处、卸油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在油罐区入口处和卸油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