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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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通过检查发现辖区内35户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经立案调查,该35户个体工商户未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对该35户个体工商户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场监责改字(2020)05001号)。根据《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请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在责令期限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我局将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