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政务公开账号
【字体: 】    打印
《长安区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解  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根据机构改革、部门设置、职能调整情况及区领导指示精神,结合区情实际,为实现财政资金的优化使用和效能提升,顺利开展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对《长安区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2017〕28号)进行调整完善,草拟了《长安区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2020〕16号),征求了相关部门修改意见进行修订完善,经2020年8月14日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实施。
二、文件主要内容
《长安区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办〔2020〕16号)共分为五章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奖励资金的来源和申请使用原则。
第二章明确了奖励条件和标准,一是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主要税收贡献在长安区的企业。二是奖励标准为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境外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三是企业奖励根据企业在长安区纳税情况核定,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
第三章规定了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其中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的申报材料除挂牌上市工作总结(补助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交易所同意企业上市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或证明企业上市的其他文件、成功挂牌上市的其它证明材料和企业账户信息外,还增加了“企业纳税证明、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两项,更加严谨,第七条奖励资金申报程序依据机构改革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明确了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企业承担奖励资金申报的主体责任,企业上市联合审查组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审查程序,财政局负责下达用款额度,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同时增加“企业应出具在奖励之日起至少在长安区继续纳税五年以上承诺书,如在五年内迁出我区,须在迁出前退还全部奖励资金。”的规定。
第五章为附则,明确《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长安区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2017〕28号)自此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凡此前规定与调整后的《长安区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调整后的文件为准。
政策文件
关于调整长安区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