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工作的公告
长安区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切实发挥门诊保障零售药店服务群众的作用,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实施方案(试行)>》(石医保字〔2022〕2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开展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扩面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通知》中纳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申报。前期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优先纳入。
二、申报受理时间
2022年11月22日至11月27日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三、申报受理方式
采用线上申报方式。相关申报资料盖章扫描以PDF格式发送至长安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邮箱:caqybj415@163.com;纸质材料申请机构留存待通知后交至指定科室。
四、申报条件及所需资料
申报纳入门诊保障的定点零售药店应符合《通知》规定的纳入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提交材料需填写材料目录表):
(一)《石家庄市长安区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试点申报表》(附件1);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复印件,药店平面布局图及医保药品分区情况;
(三)进销存系统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直联对接情况及2022年进销存台账;
(四)2022年电子处方流转及药品配送情况;
(五)职工花名册(附件2)、全部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医保目录内药品名称、价格及供应清单(附件3);
(七)医保目录内药品的配备情况,包括:常规药品(西药、中成药)、国谈抗肿瘤药品、其他国谈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配备率;
(八)监控视频系统及功能简介(包括但不限于24小时监控、实时上传等情况);
(九)医保专网接入方式及带宽情况。
五、纳入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的纳入条件,对定点零售药店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量化评估,按照品种全、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等原则择优选择定点零售药店作为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试点。
六、注意事项
(一)请严格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二)请申报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考察评估工作中如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情况,视为提供虚假材料,按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电话:0311-85996709
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3号)
长安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