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民罚决字〔2021〕第003号
当事人:长安区白佛社区卫生服务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102072076768W
法定代表人:王荣
住所: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村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复印件。
3、《长安区民政局关于对区属社会组织进行2019年度检查的通知》(长民【2020】5号)复印件、《长安区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2019年度年检结果的通报》(长民【2020】16号)。
4、《长安区民政局关于对区属社会组织进行2020年度检查的通知》(长民【2021】11号)、《长安区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2020年度年检结果的通报》(长民【2021】23号)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民政局或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月19日
(本此文书一式二份,当事人、随卷各一份)